《關于廣州南沙先行啟動區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
問題一:《公告》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公告》的適用對象為注冊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的居民企業、居民企業設立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的分支機構以及非居民企業設立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的機構、場所。
問題二:生產經營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如何理解?
生產經營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從兩個層面進行標準細化,兩個標準滿足其中一項,即符合生產經營在南沙先行啟動區。
一是業務層面標準,要求主要生產經營地點在南沙先行啟動區。
二是管控層面標準,對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即生產經營決策(如計劃、控制、考核、評價等)、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薪酬等)由設立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的機構作出或執行。
問題三:人員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如何理解?
(一)企業作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實質性運營,需要有能夠支撐相關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的從業人員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實際工作。具體如下:
1.企業從業人數不滿10人的,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人(含)當年度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繳納六個月(含)以上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2.企業從業人數10人(含)以上不滿100人的,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0%(含)的人員當年度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繳納六個月(含)以上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3.企業從業人數100人(含)以上的,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0人(含)當年度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繳納六個月(含)以上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在最低標準的設定上,綜合考慮了各種規模企業和南沙先行啟動區當前發展的實際情況,采取了分段的方式。上述標準根據南沙先行啟動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施動態調整。
(二)從業人員社保繳納時長的具體要求
1.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且實際經營期不足半年的,其從業人員當年度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時長,至少按企業實際經營期的月份數減半計算;
2.實際經營期滿1個月不足2個月的,其從業人員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時長至少為1個月;
3.實際經營期不足1個月的,其從業人員不受社保繳納條件限制。實際經營期不含辦理稅務登記當月。
問題四:賬務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如何理解?
指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一是企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存放在南沙先行啟動區。
二是基本存款賬戶和進行主營業務結算的銀行賬戶開立在南沙先行啟動區。
問題五:財產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如何理解?
財產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強調的是企業為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而持有的必要財產且該財產與生產經營規模相匹配。一些企業的財產已登記在其名下但不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如果符合行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或者符合相關財產特征,對該部分財產是否在南沙先行啟動區不做硬性要求。
問題六:存在哪些情形視為不符合實質性運營?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實質性運營:
一是不具有生產經營職能,僅承擔對南沙先行啟動區外業務的財務結算、申報納稅、開具發票等功能。
二是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且無法聯系或者聯系后無法提供實際經營地址。